税务局明确了,2020年“发票报销”最新标准,赶快看!
税务局明确了,2020年“发票报销”最新标准,赶快看!
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备注栏到底哪些是必须要填的?发票章加盖后不清晰,重复加盖,可正常使用吗......
今天小乾结合税务总局发布的一些关于发票报销最新政策内容,给大家做了一个梳理,都是大家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大家务必学习到位,否则影响报销。
发票票面开具要求
1.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上图。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2.文字使用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1)、名称: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填写注册地址。
(4)、电话
税务登记的电话号码
(5)、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许可证或者税务局备案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准确。若开具普通发票的,这两栏可以不填写,但是如果填写必须填写准确。
4.费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当然,发票这项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是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行为来说,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资料一样是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点在其他的文件也是有规定的。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票报销对于我们日常的经营活动至关重要,看完就赶紧收藏起来吧!不然影响报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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